“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现实问题较多。例如多年重复的矿业秩序乱象;‘资源的贫穷’现象;资源型地区区域发展对立引人注目;中央与地方环绕资源的利益博弈论;矿产研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;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合作与冲突等。”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、研究员贺冰清在“中国自然资源学术研讨会”上就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问题公开发表主题演说。
他指出,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早已无法适应环境新的形势和拒绝,必须展开观念和管理理念的革新。 据贺冰清讲解,过去通过减缓矿产资源管理改革,转变职能,完备了矿产资源管理体制,强化了矿产资源战略与宏观管理等。逐步形成了适应环境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,在矿产资源管理的涉及方面获得了一些进展和效益,例如,创建了完备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“四级三类”规划体系,前进矿产资源研发秩序整顿规范和资源研发统合等。
但是,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还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。 首先是矿产资源管理涉及主要行政法规渐趋“老化”,规范性文件尚待清扫裁并;部分政策制度和工作协商机制不存在“条块化”和“碎片化”现象;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手段迟缓,经济手段偏弱,行政手段偏多。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专责、基础承托、监管服务和集中统一管理尚待强化。 其次,矿业权确保成本过较低,调控和监管手段力弱,涉及政策体系调整迟缓。
注重行政调节手段,忽略经济、技术、法律等调节手段的应用于。宏观专责、基础承托、监管服务和集中统一管理尚待强化。
再度,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,矿产资源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。现行法规规定,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。
但现实中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是一种抽象化模糊不清的“终极所有权”,“所有权虚置”的问题也不应获得解决问题。 “由于国家所有权实施不做到,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利益博弈论、责权利不明的情况。虽然法理上只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,并没彰显地方各级政府的适当权利,但实质上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研发活动中扮演着最重要角色,一定程度上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‘实际权利行使人’。
”贺冰清说道。 此外,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效率也不低。通过行政代理展开“分类分级管理”、“以政代权”,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虚置,产权关系模糊不清,理论上的国家所有权实质上转化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。 回应,贺冰清建议,未来矿产资源的改革目标不应完备以下五大体系,即以战略专责、规划调节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系;建立健全以市场配备为基础的矿业权管理体系;创意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导向的资源高效利用体系;夯实以储量家底管理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的监管服务体系;探寻创建以环境友好、矿区人与自然为目标的资源研发社会责任体系。
同时还须要完备矿产资源管理体制,强化矿产资源战略与规划,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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